勞工權益
「解僱通知金」
任何員工已連續受僱四星期,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者,則產生了連續性僱傭關係可受勞工法例保障。如遭僱主即時解僱,可追討代通知金。如雙方沒有訂明通知期者,則按一個月工資計算。如有訂明者,按訂明的期間計算,但不得少於七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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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欠薪保障」
法例規定僱主在支付工資期滿七天後超過一個月,未能支付工資者,員工可視為被僱主解僱。如符合有關規定,除可追討欠薪外,員工可追討遣散費、解僱代通知金、年假、雙糧比例(如合約訂明有的)等補償。
「疾病津貼」
凡受僱滿一個月的僱員,持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的病假證明及辦理請假手續,而病假日期連續四天或以上者,便可享有病假津貼。(但在懷孕中或分娩後的女性僱員,須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者,或因流產而缺勤的日子,均病假日。即使只是一天的病假,均可享有病假津貼)。病假津貼超過36天以上的日子,如僱主要求,則需提交駐院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。 病假津貼為正常工資的五份之四,依正常糧期支付。受僱的第一年,每一個月可累積病假兩天,第二年起,每一個月可累積病假四天。病假可累積最高至 120 天。
「生育保障」
女性僱員受僱超過四個星期,可享有分娩假期;在產假前受僱滿四十個星期,則享有分娩假期的工資。分娩假期的工資率為正常工資的五份之四,依正常工資期支付。產前或產後檢查的日子,作病假計算,一天也可得到病假津貼。假期基本為產前四星期及產後六星期,但雙方可協商彈性安排。如經醫生證明懷孕,應通知僱主並提交證明及分娩證明書(分娩證明書可到勞工處索取)。說明預產期及開始放產假的日期。(僱主不得解僱懷孕期中或產假中的僱員)。
「年終酬金」
如合約訂明有年終酬金者,僱員可依法享有年終酬金。在酬金期內,如連續受僱超過三個月,(如屬試用性質,便不包括首三個月試用期。)若遭解僱,僱主要發給比率酬金(計算時則應按實際僱傭期計算),如自動辭職則沒有。
在酬金期完結前,已連續受僱滿三個,並繼續工作,則可享受比率酬金。
- 酬金期:可由僱主訂明,如無訂明,則以每一個農曆年度為一個酬金期。
- 酬金額:如合約並無訂,則為一筆相等於僱員全月工資的款項。
- 年終酬金:包括十三或十四個月糧、雙糧、年獎或其他名目稱之,但不包括僱主隨意之獎賞。
- 發放日期:須在酬金期滿當日或到期後七天內支付。
「遺散費」
如連續受僱兩年以上,若遭遇下列情況,可得到遣散費補償。
- 公司結束或搬遷引至被解僱。
- 因裁員而被解僱(裁員:某種工作需求減少,以至被解僱)。
- 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內,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,或連續 26 個星期內,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二。
遣散費的計算法:
- 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(以 22,500 元為上限);
- 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 18 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;
- 3. 計算的最高上限與長期服務金相同,參閱下列附表。
「長期服務金」
倘僱員連續為僱主工作五年以上,遇到下列情況可按年資獲得長服金補償。
- 非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而解僱;或
- 在職死亡,遺屬亦可領取;或
- 因健康理由,並有註冊醫生證明,永久不能再從事現行工作,而自動辭職者;或
- 年滿 66 歲,工作滿 5 年者,自動辭職也可領。
計算方法
- 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(以 22,500 元為上限);
- 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18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;
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補償的上限和可追溯服務年資(附表);
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| 補償金額的上限 | 可追溯服務年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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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10-2001 至 30-09-2002 | 35 萬 | 39 年,其餘兩年當一年 |
01-10-2002 至 30-09-2003 | 37 萬 | 41 年,其餘兩年當一年 |
01-10-2003 至 30-09-2004 | 39 萬 | 43 年,其餘兩年當一年 |
01-10-2004或以後 | 39 萬 | 不設上限 |
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」
若遭遇公司結束破產清盤,僱員可向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」
申請墊支下列項目︰
- 欠薪包括工資、已享用的年假、法定假期、分娩假期、疾病津貼、和年終酬金等。但只限合約終止半年內,而不超過四個月的工資,最高 額不超過 36,000 元
- 解僱代通知金最高一個月工資,但以 22,500 元為限。
- 3. 應得遣散費,最高 50,000 元另加餘額之一半。